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或者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三)随意倾倒或者排放污水、粪便;(四)随意焚烧落叶、垃圾、祭祀物品或者其他废弃物;(五)其他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行为。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