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

(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

(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及其他安全的;

(四)有碍环境卫生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

(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