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节 城市绿化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树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砍伐、更新:(一)树龄已达到更新期或者自然枯死的;(二)有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的;(三)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及其他安全的;(四)有碍环境卫生和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五)因其他原因需要砍伐或者更新的。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