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

(四)在建筑物顶部;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

(六)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