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谈举止文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说粗话脏话;

(二)着装整洁得体,不得赤膊光膀;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有序礼让,自觉遵守经营管理者设置的“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

(四)乘坐垂直电梯先下后上,搭乘自动扶梯靠右侧站立,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不得拥挤推搡;

(五)开展露天表演、广场舞、甩鞭等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得影响、干扰他人工作、生活和学习;

(六)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各类比赛时,遵守活动现场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离开时不得遗落垃圾;

(七)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得围观聚集;

(八)应当遵守的其他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