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