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相关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