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相关不文明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