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提出重点治理工作方案,经本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