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