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下列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二)加强文明校园建设,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开展文明礼仪、文明行为教育,培育学生文明行为习惯;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四)加强对学生的法治宣传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校园欺凌事件,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护学生,不得侮辱、谩骂、体罚学生。

学生、家长、监护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尊重教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实施扰乱教学秩序和危害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