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文明行为规范:(一)语言文明、热情服务、礼貌待客;(二)诚信经营,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三)不得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四)保持门前环境清洁卫生,不得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出店经营;(五)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人行道、公共场地上设置隔离桩、地锁等设施;(六)应当遵守的其他经营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