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