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二)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车携带行驶证;

(三)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

(四)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六)行驶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相邻的车道行驶,待行车道正常后应当立即返回规定行驶的车道;

(七)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八)电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