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