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减肥增效、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使用生物农药,发展种养结合的生态农业,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

禁止利用有毒有害的废弃物作为肥料。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