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已经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对污水进行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和社区,应当规划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采取建设小型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其他适宜的处理方法,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