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进行地下勘探、采矿、施工降排水、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或者影响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采暖、洗浴、温室养殖等利用地热资源产生的废水,应当经处理达到水污染物综合排放地方标准后方可回灌地下或者排入地表水体。回灌地下水的,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排入地表水体的,应当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