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测、协同治理、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协商处理水污染纠纷。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