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建设自备水源工程或者设施取用地表水资源和地下水资源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两部制水价,是指水利工程供水中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是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百分之五十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制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他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