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将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