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或者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收取水费。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协商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