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用水应当计量收费,禁止包费制。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