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