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