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