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