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