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外广告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公益广告,利用电子屏、网站、公众号播出公益广告,褒扬和宣传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