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民在涉外活动和交流交往中,应当遵守国际礼仪的基本准则,展现中华美德,树立自尊自信、开放包容、积极向上的良好形象。公民应当热情真诚对待外来人员,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