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

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