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八条已修改公民应当文明就医,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不得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医务人员应当文明行医,尊重患者,恪守医德。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