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治理,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及日常工作;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