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司法、税务、生态环境、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