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对单位、组织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