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在应急维修过程中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骗取、套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金额不足两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