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
(一)楼体天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雷电防护装置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出现坍塌、堵塞、爆裂等情况的;
(五)严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关业主依法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申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核,可以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或者鉴定机构意见;审核同意的,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收到通知当日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维修的,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依法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应急维修完成前,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暂停使用或者在保证安全条件下有限度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