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节 住宅维修管理第五十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使用较大数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