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

使用较大数额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护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