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第二节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人的,选聘或者续聘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接受选聘、续聘决定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十五日内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接受选聘、续聘决定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