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及服务/第二节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结、终止、解除、续订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合同的变动情况应当依法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备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处理期间,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不得降低物业服务标准,业主不得停止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