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人依法签订并备案物业服务合同,也可以对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物业服务人使用机动车停车位等公共设施的要求等进行约定。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