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完善下列城市文明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一)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市政消火栓、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的盲道、坡道、电梯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收集站和转运站等环卫设施及其指示牌;

(五)应急避难场所、消防车通道、路名牌、指路牌和街道、楼宇、门牌等标识标志;

(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景观、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和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七)公园、广场、社区、居民区等场所的休闲健身文化娱乐设施;

(八)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设施。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厅、政务大厅、医疗机构、大型商场、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则、公约,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公共厕所、无障碍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母婴室、爱心座椅、轮椅、自动体外除颤仪、急救药品等便民设施。

前款规定设施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可用、整洁有序,并设置显著的文明提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