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及实施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