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域内或周围施工、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及电网运行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