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