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网络、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不得擅自搭挂架空电力线路及其杆、塔。因路径等原因确需搭挂的,在线路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并签订搭挂协议书,明确安全责任及相关义务后可以搭挂。

擅自搭挂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有权要求搭挂方拆除搭挂;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搭挂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