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捕杀病犬,造成狂犬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