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占用公共区域养犬;(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