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