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单位、责任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责任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未达到标准;

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未及时修复;

乱停乱放共享交通工具影响市容环境;

未履行照明设施维护职责。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