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四节 养犬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养犬实行登记、年检和免疫制度,所需费用由饲养人自行负担,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