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废弃物处置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转运场所建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禁止下列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超出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