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转运场所建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内容进行处置,禁止下列行为: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进行投放;

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超出核准的范围处置建筑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0